聊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办理对车辆人员场地要求是什么
根据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聊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办理对车辆、人员、场地的要求如下:
车辆要求
数量与技术条件:自有专用车辆(挂车除外)5 辆以上;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的,自有专用车辆(挂车除外)10 辆以上。车辆技术状况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,且经检测合格。
安全设备配备: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要求配备灭火器、驻车轮挡、三角警示牌,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配备反光背心、便携式防爆照明设备、防护性手套、护目镜等应急装备。
与货物性质适应: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。
人员要求
驾驶人员: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,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;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,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;从事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,应当取得注明为 “剧毒化学品运输” 或者 “爆炸品运输” 类别的从业资格证。
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: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,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;从事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,应当取得注明为 “剧毒化学品运输” 或者 “爆炸品运输” 类别的从业资格证。
安全管理人员: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。
场地要求
产权与期限: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 3 年以上,且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,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。
面积标准: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,数量为 20 辆(含)以下的,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.5 倍,数量为 20 辆以上的,超过部分,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;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,专用车辆数量为 10 辆(含)以下的,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.5 倍,数量为 10 辆以上的,超过部分,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。
设施与标志: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,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,同时需配备视频监控、消防等必要设施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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